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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以司法院院長為審判長
(B)「憲法法庭」負責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C)大法官審理解釋憲法的案件,必要時得舉行言詞辯論
(D)大法官審理案件認為有必要時,得於案件中以裁定宣告「暫時處分」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1F
皓皓~(已上,感謝阿摩) 研一下 (2018/07/25)
本題答案A應該也是錯的!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0條,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應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2F
R 幼兒園下 (2020/05/03)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1條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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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21)
雖然依據釋憲實務(釋字599,該號解釋亦為唯一一次我國大法官作成暫時處分),大法官作成暫時處分係以「判決」為之,故D選項所論述之以「裁定宣告」似有錯誤。
惟觀之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定(若舊題新解),D選項並非錯誤。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 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 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且就舊法觀之,D選項亦非完全錯誤。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31 條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如認該政黨之行為已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有必要時,於判決前得依聲請機關之請求,以裁定命被聲請政黨停止全部或一部之活動。」就政黨違憲審查部分,該暫時處分應以「裁定」為之,所以D選項也不能說完全錯誤。

總之這題根本答案就是很有爭議。

15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以司法院院長為審判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