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行人步行於緊臨市區道路之私有騎樓,因落差過大而跌傷,其法律責任為: (A..-阿摩線上測驗
2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21)
臺灣高等法院88 年上國易字第3 號判決: 按所謂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人行道係指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三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94 年台上第2327 號判決: 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物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以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本旨。 故本題雖為「私有」騎樓,然而如有事實上供公共使用,地方自治團體仍應依國家賠償法負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