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80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行政程序法§81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外國or境外)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但第七十九條(對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33 對營業所不明之本國公司,首次為公示送達,自行政機關黏貼公告之日起,經幾日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