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設計、監造,其..-阿摩線上測驗
1F Sandy Hsieh 大一上 (2023/08/07)
第 17 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或監造,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譽。得包括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
二、服務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三、工作計畫、預定進度及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得包括主要工作人數及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等情形。
四、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專長、最近三年之服務紀錄及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得包括該等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
五、廠商之資源及其他支援能力。
六、控制合理興建費用之方式。
七、標的完成後使用及維護、營運管理之說明。
八、服務費用、工程造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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