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報社記者甲報導乙金控公司為在金融改革中取得利益,而以天價賄賂政府官員。乙公..-阿摩線上測驗
2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03)
(C)乙公司證明商譽及減少經濟利益之損害,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金字第31號民事判決 按侵害法人之名譽,為對其社會上評價之侵害。又侵害法人之信用,為對其經濟上評價之侵害,是名譽權廣義言之,應包括信用權在內,故對法人商譽之侵害,倘足以毀損其名譽及營業信用,僅登報道歉是否即足以回復其商譽,自滋疑問(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10號判決意旨參照)。 法人為自然人與物之集合體,具有行為能力,其商譽足以使其獲得超額利潤之無形資產,其價值應為法人總市值與其資產淨值之差額,既具有經濟價值,自應受到保護。 因而參酌88年4月21日修訂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增列「信用」法益及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法人之名譽被侵害乃同時貶損其信用,並造成法人之商譽上無形損害,雖不得請求精神上之慰撫金,然就法人因信用、名譽及商譽等無體財產權受侵害所造成經濟利益上之無形損害,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 故C選項並非純粹經濟上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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