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屬於899-2營業質權(當鋪)
A)899-2I屆滿五日內(3/10前)甲仍可取贖
B)873-1II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
893II 債權屆期未清償時,質物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873-1之規定
惟899-2II營業質權不適用
C)899-2I
D)契約自由,依合意可延長,但甲無義務
37 甲經營當舖,乙持金錶典當,取贖期限為 3 月 5 日,至同年 3 月 8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