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C) 相關證據是否能證明待證事實存在之證據力(證據證明力),亦委由法官自由判斷,故當事人所 提出之證據,法院亦可據此作成對他造有利之事實認定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46 號民事判決 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違法取得之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應從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憲法權利之保障、違法取得證據侵害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而論。倘為財產權訴訟勝訴之目的,長時間、廣泛地不法竊錄相對人或第三者之談話,非但違反誠信原則,而且嚴重侵害憲法保障之隱私權,權衡法益輕重,該為個人私益所取得之違法證據,自不具證據能力。
62 下列關於「自由心證主義」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得斟酌相關人證之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