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作業手冊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如有減價之必要,應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價格為得協商更改之項目,並於評定最有利標前,與廠商進行協商程序時洽減之,否則只能就廠商之標價決定是否接受。(採購法第四十七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十二條)
224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評定最有利標後,得以議價方式洽廠商減價。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