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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有關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之相關疑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 日工程企字第09800196000 號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1 項末段規定,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尚非不得辦理招標。另依本法第 48 條第 1 項序文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不違反上開規定,且可避免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即決標、履約,嗣後因全部或部分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致生履約爭議。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上開決標條件者,並得預先訂明保留決標期間及逾該期間之處理方式。如保留決標期間廠商報價效期已過且廠商不願延長,自無法決標。招標文件亦可訂明僅部分預算完成立法程序之處理方式,惟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118機關於招標文件內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俟預算完成立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