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5條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前條之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下列機構:一、職業訓練機構。二、就業服務機構。三、庇護工場。
689.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何者是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推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