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只以工齡為條件,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者之退休稱為:
(A)命令退休
(B)自願退休
(C)殘疾退休
(D)不稱職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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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6), B(3538), C(23), D(24), E(0) #253096

詳解 (共 3 筆)

#845119
第 4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未符前項規定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者。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 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 ,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 ,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 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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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4274

自願退休-未到65歲有達資格

屆齡退休-滿5年資 且屆齡65歲

命令退休-失能、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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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856
(A) 命令退休→5年+特殊事由§20
(B) 自願退休→5年+60歲/25年/15年+身體因素§17
(C) 殘疾退休→×
(D) 不稱職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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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16 條
I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第 20 條
I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第 17 條
I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II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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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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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命令退休 ❌ 命令退休指因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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