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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領隊實務(二)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9 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之入境旅客,其所攜帶之行李物品數量及價值,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6 條規定,如何予以限制?
(A)三分之一計算
(B)折半計算
(C)不准免稅
(D)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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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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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icus 大三下 (2018/01/18)
第 16 條        入境旅客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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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bn3 高三上 (2021/03/01)

 第 16 條
入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範圍,得予限制:
一、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其所攜帶之
    行李物品數量及價值,得依第四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折半計算
二、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自用之衣服、首飾、
    化粧品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帶之行李物品得
    依前款規定辦理稅放。
三、民航機、船舶服務人員每一班次每人攜帶入境之應稅行李物品完稅價
    格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其品目以准許進口類為限,如有超額或化
    整為零之行為者,其所攜帶之應稅行李物品,一律不准進口,應予退
    回國外。另得免稅攜帶少量准許進口類自用物品及紙菸五小包 (每包
    二十支) 或菸絲半磅或雪茄二十支入境。

69 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之入境旅客,其所攜帶之行李物品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