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者,其來臺停留期間及入境次數,不予限制。但每年總停留
期間不得逾幾個月?
(A) 6 個月
(B) 5 個月
(C) 4 個月
(D)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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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0), C(23), D(14), E(0) #337441
統計: A(46), B(0), C(23), D(14), E(0) #337441
詳解 (共 3 筆)
#6010001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6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9年9月2日台內地字第0990175971號函 【要旨】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申請共同取得不動產 【內容】 開放陸資來臺投資目的在於順應國際經濟自由化潮流,有效運用 資金及技術,提升國家整體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是以取得不動產 應符合上開意旨。另為配合開放陸資政策,「大陸地區專業人士 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12條第3項亦規定「大陸地區人民 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者,其來臺停留期間及入境次數, 不予限制。但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四個月。」開放已取得臺灣 地區不動產所有權之大陸人士來台。鑒於兩岸土地面積、資源及 人口數量過於懸殊,雖本案共有人數僅2人,惟如准許以共有方式 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爾後如有更多大陸人比照此共有模式取得 臺灣地區不動產,藉此方式進入臺灣地區,不僅徒增困擾,且當 人數過多不易管控,甚至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再者, 當一筆不動產如持分共有人過多時,表面上來台購置不動產之大 陸人士眾多,但實質所持有不動產卻不多,對於有效運用資金及 技術提升國家整體土地資源開發利用之立法意旨並無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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