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不動產經過三次拍賣未拍定,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其後續程序為何?
(A)發還債務人
(B)進入強制管理程序
(C)進入特別拍賣程序
(D)視為撤回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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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96), C(1654), D(612), E(0) #2491646

詳解 (共 4 筆)

#4551321

特別變賣

第三次拍賣流標後,法院應於第三次拍賣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第三次拍賣底價買受或承受」,這就是所謂的「特別變賣程序」。

為什麼不再定期拍賣了?因為已經三次拍賣仍無結果,可見依通常拍賣程序難覓得應買人,如繼續減價拍賣,徒增執行程序又有害於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權益,故採特別變賣方式,不經公開競爭出價,由法院在三個月內向法院為應買表示,使不動產有機會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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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8114
有關為何有些題目明明提及二次拍賣但答案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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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3301
第三次拍賣流標後,法院應於第三次拍賣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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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6528
答案C是不是不對啊?
應該是特別「變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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