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處理規則31條:
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前項郵件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
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69.保價郵件之保價金額超過內裝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應如何補償?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