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有關支付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必須向債權人住所地或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B)債務人應送達處所不明而必須公示送達者,得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C)債務人收受法院支付命令後,若未於二十日內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D)支付命令於二個月內無法送達於債務人時,該支付命令即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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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8), C(93), D(20), E(0) #3843234
統計: A(12), B(28), C(93), D(20), E(0) #3843234
詳解 (共 3 筆)
#7343881
A)支付命令需向債務人所在地(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地方法院聲請,具專屬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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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882
A)支付命令需向債務人所在地(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地方法院聲請,具專屬管轄權。
B)支付命令若債務人處所不明,不能使用「公示送達」,若在3個月內無法送達,支付命令會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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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884
A)支付命令需向債務人所在地(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地方法院聲請,具專屬管轄權。
B)根據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無法送達時,不能申請公示送達。
D)支付命令若債務人處所不明,不能使用「公示送達」,若在3個月內無法送達,支付命令會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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