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公開發行公司 1 年內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20%或新臺幣 3 億元以上者 應辦理公告申報,前揭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何者正確?
(A)加總累積取得、處分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B)分別累積取得、處分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C)加總累積取得、處分不同有價證券之金額
(D)分別累積取得、處分不同有價證券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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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476), C(150), D(100), E(0) #2447514

詳解 (共 1 筆)

#4401077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第2項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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