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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1駐衛警察甄試專業科目:行政院安全管理手冊、警察勤務條例及警械使用條例#113271 | 科目:安全管理手冊、警察勤務條例及警械使用條例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1駐衛警察甄試專業科目:行政院安全管理手冊、警察勤務條例及警械使用條例#113271

年份:112年

科目:安全管理手冊、警察勤務條例及警械使用條例

69.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 產遭受損失時,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應如何辦理?
(A)得加重2分之1金額
(B)得減輕其金額
(C)加重補償金額
(D)需自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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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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