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具體危險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具體危險犯所致法益之危險,相..-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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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ie 高三下 (2016/08/08)
考量對於法益(法律所要保護的利益)侵害程度不同,可分為「實害犯」及「危險犯」。實害犯以法益實際受侵害為必要(殺人罪→侵害生命法益),危險犯則是考量行為本身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危險)性所設立的處罰類型(例如公共危險罪章、遺棄罪)。 若依照危險程度差異,可進一步區分「具體危險犯」及「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要求具體侵害可能性(具體危險結果),條文通常會出現「致生公共危險」等字眼;「抽象危險犯」由立法者預設這類行為「必然附隨典型的危險性」而決定加以處罰。以放火罪為例,放火燒毀現有人居住使用的住宅或公眾交通工具(不管所有權人是誰)是抽象危險犯(第173條第1項);但放火燒毀「自己所有」「非」現供人居住的住宅或公眾交通工具,則是具體危險犯(第174條第2項)。具體危險犯的犯罪型態,要求行為客體或所要保護的法益事實上存在著客觀.....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2F Baling 幼兒園下 (2019/03/26)
小弟剛開始接觸刑法,對於刑法還是一知半解還在摸索學習中,最近讀到了危險犯又分為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其中具體危險犯裡提到 185條,第一項的致生往來之危險是判斷危險狀態是否會造成危險結果而成立罪責 只要有發生危險狀態但不必為實害為必要吧?舉例來說像是把橋給炸了這個危險狀態已 足以發生危險結果,不須真的有火車經過,或大車停在道路違停在道路旁側(危險狀態)但無造成其他車輛閃避不及而撞上(如撞上: 實害)是這樣嗎?所以第一項指的是不包含受 傷(輕傷)、或實際撞上但無任何傷亡,是指只要有危險狀態足以促成危險,無實際發生就成立具體危險犯,但第三項的未遂犯是指說沒有造成實際發生之危險像是撞上、摔倒(受輕 傷)、但已足夠促成...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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