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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2 甲因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於偵查中,檢察官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故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於訊問後,裁定羈押。羈押期間經過 1 個月後,甲之配偶以已無羈押之必要為由,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獲准。法院同時命甲必須定期向檢察官報到。甲經檢察官傳喚後,皆按時到場,但未定期向檢察官報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裁定之停止羈押不合法,因僅有甲及甲之辯護人得為甲聲請法院具保停止羈押
(B)甲經傳喚後,皆按時到場,進行偵查程序,並無逃亡之虞,沒有難以進行偵查追訴之疑慮,故法院不得僅依甲未定期向檢察官報到為由,裁定再執行羈押
(C)因甲未遵守法院所命應遵守之事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再執行羈押
(D)法院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再執行羈押。再者,再執行羈押之期間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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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2F
Mia 高一下 (2017/07/26)

偵查中: 再執行羈押--> 只有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

3F
阿晴仔 (2019/07/23)

B錯在          117I (4)--->116-2(1)

未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仍得命再執行羈押

4F
HSIEN 小二上 (2021/06/11)

第 110 條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A),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前二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十四條及本條第二項之
情形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第 116-2 條第一項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B)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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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甲因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於偵查中,檢察官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