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9 證人甲於警察調查時陳述:「乙和丙發生口角後,一怒之下推丙下樓」,但於乙被訴殺人案件審判中,甲卻又在法庭上供述:「乙和丙發生口角,互相拉扯,丙自己不小心墜樓」。問:該「警詢供述」和「當庭供述」,何者具有證據能力?
(A)因「警詢供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故具有證據能力
(B)因「當庭供述」具有較高之證明力,故具有證據能力
(C)因二者內容矛盾,故均不具有證據能力
(D)警詢供述有無證據能力,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 以下規定而為判斷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松岡洋子 大一下 (2016/07/26)
第 159-2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 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摘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看完整詳解

49 證人甲於警察調查時陳述:「乙和丙發生口角後,一怒之下推丙下樓」,但於乙被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