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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 某甲是 X 縣政府公務員,因作業錯誤使其每月超額領取新臺幣 3,000 元之職務加給,至今共達 7 年之久。現該府欲向甲追討所溢領之加給,但甲拒不返還。請問該府如欲實現其權利,下列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A)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返還請求權存在之行政訴訟
(B)先依職權撤銷該加給核定,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C)先依職權撤銷該加給核定,再將本案直接移送至行政執行處,發動行政執行程序
(D)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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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吳季 國三下 (2016/01/09)
第127條(受益人不當得利返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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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yuexia 國一上 (2020/07/11)

修法了,如果之後有類似題目可能要注意一下!


104.6.1th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行政機關請求人民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不必法庭相見。 
 
1.
為避免為數可觀的授予利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後,請求返還這些不當得利案件,均須逐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且造成民眾必須跑法院,負擔訴訟費用的勞費,也因而嚴重影響行政效能,法務部有鑑於避免各級行政機關動輒須向人民起訴請求返還上述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窘境,乃研提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修正案,提請行政院轉立法院於今日(12月11日)三讀通過第127條修正草案,增訂第3項,明定行政機關於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因撤銷等原因,而請求受益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以符行政經濟原則,並杜爭議。
2.
另考量受益人或有對前開命返還之處分不服而起起行政救濟之情形,為避免行政機關於上開處分未確定前,即移送行政執行,並增訂第4項,在命返還之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以保障受益人權益。

23 某甲是 X 縣政府公務員,因作業錯誤使其每月超額領取新臺幣 3,000 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