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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 依郵政法第 40 條第 1 款規定:未經中華郵政公司委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A 公司於 98 年 6 月至 12 月經營遞送信函業務,經交通部於 98 年 6 月 15 日及 9 月 20 日派員查證屬實,乃依上開規定於 98 年 12 月 5 日及 99 年 1 月 5 日分別處 A 公司罰鍰新臺幣 10 萬元,並分別通知 A 公司停止營業行為。試問 99 年 1 月 5 日裁罰之適法性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合法,第二次罰鍰處分為執行罰
(B)違法,違反誠信原則
(C)違法,違反比例原則
(D)違法,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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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哥不販售解答 只求讚 國二下 (2017/06/14)
參考 最高行政法院98年11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繫會議結.....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4 依郵政法第 40 條第 1 款規定:未經中華郵政公司委託,以遞送信函、明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