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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6 A 為某建築物所有權人,因違反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未經主管機關 B 核准變更使用,擅自變更使用其建築物,遭 B 在民國 99 年 5 月 30 日依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處新臺幣 12 萬元罰鍰。B 之處分書上並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記載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期間,試問該處分書效力如何?
(A)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揭示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該處分書當然無效
(B)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揭示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A 可在任何時間提起訴願
(C)處分書雖然違法,但仍然有效。訴願期間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為 30 日
(D)處分書雖然違法,但仍然有效。訴願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為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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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一去不復返 大四上 (2020/10/10)
第 98 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
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
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
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36 A 為某建築物所有權人,因違反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