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
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ㄧ題
查單字:
關
51 甲之自用住宅房屋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地價稅,因出租他人供營業使用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查獲,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甲未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於 30 日內申報,裁處罰鍰,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嗣因司法院釋字第 619 號解釋釋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宣告至遲於 1 年內失其效力,甲乃於該號解釋公布後 30 日內提起再審,依現行行政法院判例,行政法院得為下列何項判決?
(A)原處分適用法令錯誤,於期限提起再審為理由,原判決應予廢棄
(B)原處分經判決確定,於期限內提起再審,惟甲非申請司法解釋之當事人,程序不合,應不予受理
(C)原處分經判決確定,惟所據以判決之法令違憲而無效,原判決失所附麗,應予廢棄
(D)原處分經判決確定,於期限內提起再審,惟原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間內尚屬有效,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100 年 - 100-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8479
答案:
B,D
難度:
困難
0.205
討論
私人筆記( 0 )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查單字:
關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
51 甲之自用住宅房屋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地價稅,因出租他人供營業使用為臺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