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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乙保險公司訂立終身人壽保險,惟只指定其三位子女丙丁戊中之長子丙為受益人。某日丙因積欠賭債,竟起邪念,與友人共謀以製造假車禍方式撞死甲既遂,惟經警循線查獲上情。試問:乙公司應向何人給付保險金?
(A)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為保險人的免責事由,故乙公司無須給付保險金,僅須返還責任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B)丙喪失受益權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保險金應作為遺產,乙應向甲之配偶及丙丁戊給付保險金
(C)丙喪失受益權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保險金應作為遺產,乙應向甲之配偶及丁戊給付保險金
(D)丙喪失受益權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因保險事故為汽車交通事故,故保險金應給付予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鄭琬薰 小六下 (2015/04/20)
保險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第 121 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 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 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 人時,應解交國庫。
2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08)

民法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保險法 第 121 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3F
高考上榜再學習(安心豪) 高三上 (2021/09/06)

奉大大讚!

23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乙保險公司訂立終身人壽保險,惟只指定其三位子女丙丁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