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第1項:「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29 甲簽發面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無記名匯票一張交付受款人乙,乙記名背書轉讓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