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中年喪妻,有一子乙。甲生前曾向丙、丁、戊各借款新臺幣 150 萬元。甲死..-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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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19/07/28)
目前關於遺產繼承制度原則採1148II之限定繼承主義(即於遺產範圍內始負清償責任), 但須遵守1156以下之法定程序。 若違反開具遺產清冊、搜索債權人、債權人陳報債權.....等程序, 其法律效果依據1161繼承人須對債權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而其對債權人負損害賠償之額度應以原債權人依債權額比例分配所得受清償之額度為限。 本題中基於債權平等原則,丙、丁、戊應依比例受償,即為1:1:1。 故丙、丁、戊應得受償額度各為100萬。 而繼承人擅自清償致戊不得受清償,戊得主張1161使繼承人乙於其應受清償之額度內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戊可向乙請求其應受償之債權100萬。 (以下為個人看法) 至於為什麼會有150萬之答案,推論應該是戊有債權,本得請求150萬, 僅係因為繼承...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