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與甲之叔父丙通姦被甲發現,甲訴請判決離婚後,乙與丙結婚。..-阿摩線上測驗
2F 多拉都 幼兒園下 (2020/09/22)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原本甲乙結婚,乙與丙為旁系姻親三等親之關係,但此關係因姻親關係消滅後則不續存在,因此乙丙結婚為有效 由丁之輩份開始數 丁-乙丙(1等)-祖父母(2等)-甲的爸(3等)-甲(4等)=4等 直系僅指(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其餘為旁系,又甲丙係有血緣關係故屬血親 因此甲丁為4等旁系血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