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高手賜解釋。
(B)乙是所有權人,故能行使物上請求權。
(C)乙縱未辦理繼承登記,亦已取得所有權,只是無法處分。
(D)間接占有之成立,依民法§941 之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乙丙間並無此類關係之存在。
37 甲於民國 80 年過世,遺有登記其名下之土地一宗,由其子乙繼承,但未辦理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