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 自然人甲、乙均為中華民國之國民,二人合資於開曼群島依當地法律設立 A 股份有限公司,經我國認許後設立臺北分公司在臺營業,惟因經營不善,導致虧損連連,債臺高築。今債權人丙以 A 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為被告,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償還新臺幣 250 萬元整之債款,獲勝訴判決確定。試問丙可持該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對下列何項財產執行之?
(A)法理上,只能對 A 公司臺北分公司之全部財產執行之
(B)法理上,得就 A 公司之本公司、臺北分公司及其他分公司之全部財產執行之
(C)若 A 公司之全部財產不足清償時,甲、乙應依出資比例承擔補充責任,此時即可對甲、乙之財產執行之
(D)甲、乙應與 A 公司負連帶責任,故無論 A 公司之全部財產是否足以清償,均可對甲、乙之財產執行之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hsiaohosiouch 小一上 (2017/02/20)
公司法第375條:「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2F
HSIEN 小二上 (2021/07/03)

修法後公司法第 4 條  (第375條刪除)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分公司與本公司屬同一人格,權利主體只有一個,皆可執行。

12 自然人甲、乙均為中華民國之國民,二人合資於開曼群島依當地法律設立 A 股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