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 乙任職丙銀行,甲為其職務保證人,丙與丁保險公司訂立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乙侵占公款,丁對丙全額理賠後,可否訴請甲賠償?
(A)不可,因甲丁之間無任何法律關係
(B)不可,因丁之保險代位僅限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C)可,只要是丙原得行使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丁均得代位行使之
(D)可,甲之保證範圍本來就涵蓋保險人丁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派派 高三下 (2015/08/02)
保險法第 53 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
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
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
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2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08)

本題選項C正確

76 台上1493 判例

保險法上代位權之對象不以侵權行為之第三人為限,基於契約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可為代位權行使之對象。故本題被保險人丙原得行使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含基於人事保證契約得向甲行使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丁均得代位行使之。


D選項錯誤。

基於債權契約之相對性,人事保證契約並不及於保險人丁。

18 乙任職丙銀行,甲為其職務保證人,丙與丁保險公司訂立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乙侵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