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處分? (A)免職 (B)降級 (C)記過..-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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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NickXD1 大一上 (2020/12/09)
公務員懲戒法之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與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免職處分之區別? 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規定:「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所稱「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係指發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之效果,並依同法第38條規定,於政務人員亦適用之。又上開法律效果為其他人事法規所適用,例如: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第11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條、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1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10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9條等規定。至於軍職人員,依兵役法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現役期間之規定,則發生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