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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 關於再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係不服年終考績之救濟程序
(B)再審議有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
(C)受懲戒處分人認為有重要證據未及提出,得申請再審議
(D)受懲戒處分人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得申請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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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胡愛晏 大二下 (2015/12/22)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 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 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 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 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 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
2F
老皮好聰明 小六下 (2017/09/30)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公布條文

公務員懲戒法

第33條(再審議事由)


  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原議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者。 

  三、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決,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四、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 

  五、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 

  六、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 

  前項移請或聲請,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第37條(再審議的效力)


  移請或聲請再審議,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3F
SunnyLO 研一下 (2018/10/07)

已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日期】民國10451  

64條(提起再審之事由)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事件 ,才有再審議



23 關於再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係不服年終考績之救濟程序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