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資鞋平 (審議、諮詢、協調、評鑑)
教育基本法
第10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6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下列何者非其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權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