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8 條: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或六十人之上限。
8 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或幾人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