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第 4 條
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立、縣 (市) 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15 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循下列何程序辦理?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