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置委..-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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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翁令曄 大一下 (2015/07/26)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 9 條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 ( 市) 政府、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 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 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六人至七人。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二人至五人。 (三)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各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會委員於任滿前出缺或異動者,其補(改)聘之委員聘期至補滿原 任者之任期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