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
第 5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事項。二、所屬學校、機構等辦理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三、家庭教育志願工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A)四、推展地方與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五、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家庭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家庭教育法規及政策之研訂事項。(D)二、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研究及發展事項。(C)三、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策劃、委辦及督導事項。四、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五、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與在職訓練事項及人才庫建置。六、家庭教育之宣導及推展事項。(B)七、推展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八、其他全國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第 5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之策劃、辦理、宣導及督導事項。二、所屬機關、機構、學校等辦理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三、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A)四、推展地方與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五、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40 依據家庭教育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A)家庭教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