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教師法第 16 條之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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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chen Liu 高二下 (2014/12/26)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看完整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