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民教育法 第9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之。
7 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一任四年,但山地、離島、原住民及(A)天然災害(B)農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