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通訊監察之重罪原則,係指觸犯最輕本刑為幾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A)1..-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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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升職考一次過 高三上 (2020/05/04)
法規名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第 5 條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經 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 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第 11-1 條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