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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6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2 條規定,偵查人員實施通訊監察期間,認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多久前,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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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宇 小三下 (2017/03/06)
第 12 條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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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zx1997411 (2018/04/01)

第12條(通訊監察之期間及延長)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釋明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提出聲請。第五條第六條繼續之監察期間,不得逾一年,執行機關如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重行聲請。 
3F
升職考一次過 高三上 (2020/05/04)

法規名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第 12 條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

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釋明具體理由,至遲

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提出聲請。但第五條、第六條繼續之監察期間,

得逾一年,執行機關如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重行聲

請。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法官認已

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認已無監察之

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26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2 條規定,偵查人員實施通訊監察期間,認有繼續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