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組織法民國104年有修正,本題應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6(會議主席):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值月大法官召集,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
憲法訴訟法2(憲法法庭之審判長)
65大法官會議之主席為: (A)司法院院長 (B)資深大法官 (C)司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