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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下列何者不是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之情形?
(A)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
(B)法院斟酌被告之境況,並兼顧原告之利益後
(C)經原告同意時
(D)法律行為成立後情事發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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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Jane 高二上 (2017/07/02)
第 396 條
判決所命之給付,其(A)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B)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經原告同意者(C),亦同。
法院依前項規定,定分次履行之期間者,如被告遲誤一次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
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定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者,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2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22)

CH3 第一審程序

重點5 判決 特殊之判決型態 履行期間/分次履行

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之情形?

(A)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
(B)法院斟酌被告之境況,並兼顧原告之利益後
(C)經原告同意時

第396條(定履行期間及分次履行之判決)


﹝1﹞判決所命之給付,A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
         或B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
         C經原告同意者,亦同。


18.下列何者不是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之情形?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