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8 條
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34.下列之人,何者無選任鑑定人之職權? (A)審判長 (B)受命法官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