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 第 311 條
行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星期內為之;行合議審判者,應於三星期內為之。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 故此題並無答案
原本題目:42.宣示判決之法定期限規定為何? (A)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為之 (B)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十日內為之 (C)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D)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十日內為之。 .修改成為42.宣示判決之法定期限規定為何? (A)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為之 (B)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十日內為之 (C)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D)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十日內為之 (E)已刪除
【已刪除】42.宣示判決之法定期限規定為何? (A)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