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下列敘述,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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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6/23)
(A)檢察官不得為緩起訴處分(O) (B)檢察官不得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判決(O) (C)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X;原則得提自訴,例外不得提自訴: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未限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D)法院不得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O) 刑事訴訟法 第 253-1 條 (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