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3 條
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
搭配(配套措施)
第 74 條
1.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
2.付款人為一部分之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據。
主要是:
1.維護票據流通(有些國家-大陸則是不承認此制度,主要是維護票據信用=>看國家政策是偏重哪個囉)
2.發票人(=指示人)不能叫"他的債務人(被指示人)"負擔超過彼此間的債務!否則發票人亂開票,指示他的債務人必須全部滿足票面金額,造成更多糾紛(不當得利/乾脆不付款...)
59.匯票一部分之付款,其效力如何? (A)無效(B)執票人不得拒絕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