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訣: 葉富財 + 曾姿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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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三十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被引用條文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16.下列何者無需訂於郵政儲金匯兌監督管理辦法 ? (A)新增業務之許可 ..-阿摩線上測驗